统一编码: CYQD12-2017-0006 | |||||||||||||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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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乐清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水利局 2017年10月9日
乐清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长效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2011〕2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涵盖管理责任、安全评估、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考核验收等各环节。 前款规定的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工程抢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用于实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补助,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我市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补助资金。 第四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使用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主要支持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并严格按程序管理。 (二)注重绩效。以检查考核为依据,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及结果的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按照公开透明预算和公开补助政策要求,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相关信息的公开,增加透明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及时组织财政政策评估。市水利局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标准化管理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分配建议及资金补助政策,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和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年度资金申报核实,参与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各水管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要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要求,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根据项目管理和维修养护计划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权限编写管护方案和经费预算,及时向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并按管理职责和规定要求,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水管单位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经费的保障工作,对公益性(准公益性)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经费应按隶属关系列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完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并逐年增加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七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经费包括人员经费、运行管理经费及维修养护经费等。 市财政补助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由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八条 人员经费、运行管理经费是指经年度标准化管理考核合格后,对承担公益性(准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人员及运行管理(含日常保洁)的经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市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人员及运行管理经费根据市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二)由市水利电力总站管理的负责水利工程的人员及运行管理经费按照《关于市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置的批复》(乐编委〔2009〕61号)文件规定,根据编委核定的差额事业单位人员名单每年实行差额补助:白石水库管理所23.4万元、钟前水库管理所23.4万元、福溪水库管理所23.4万元、黄坦坑水库管理所10.8万元、十八玍(西山)水库管理所12.6万元。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别进行补助: 1. 中型水闸在每年测算的基础上每座增加补助3万元。 2. 按照坝型及大坝离村庄距离不同,小(2)型水库给予2.8~3.5万元/座/年的补助。 3. 按照坝型及大坝离村庄距离不同, 5万m3以上的“高坝山塘”“屋顶山塘”或饮用水源山塘给予2.5~3万元/座/年的补助。 4. 防潮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长度为2公里以内的给予4万元/处/年的补助,长度超过2公里的根据堤型每公里增加0.5~1万元。 5. 防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的河道堤防,长度为2公里以内的给予4万元/处/年的补助,长度超过2公里的根据堤型每公里增加0.5~1万元。 6. 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给予2万元/座/年的补助。 水利标准化管理工程创建当年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处增加1万元。 第九条 维修养护经费是指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经年度考核验收合格后,对承担公益性(准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经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纳入当年年度部门预算的市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维修养护经费按市财政当年预算安排。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管单位、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工程的不同类别进行补助:水库,山塘,防潮标准20年一遇以上海塘,防洪标准20年一遇以上河道堤防,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标准化创建当年按核定决算造价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创建后每年按核定决算造价由市财政予以补助90%。 (三)纳入标准化管理创建和符合省、温州市全物业化管理要求的农村水电站,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座(按1台机组计,每增加1台机组增加补助2.5万元,不含省级、温州市级补助),创建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80%。 第十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必须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材料予以支付,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负责,市水利局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形式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次年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经费补助的主要补助依据。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管单位、村集体要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定岗定员(试行)》(浙水人〔2016〕53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规模、管护方式等情况,足额配套落实人员及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人员,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未通过验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市水利局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水利局给予通报批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合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第十四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管护资金、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及创建后按照标准化管理的公益性(准公益性)的水库、山塘、海塘、堤防、水闸、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暂未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补助资金,仍按照原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1日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乐清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http://www.hibwot.com/art/2017/10/31/art_1347844_14752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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