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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码: CYQD56-2017-0002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部分乡镇街道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
文 号: 乐综执〔2017〕128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17-12-21
时效性: 有效

为改善人行道无序停车现状,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提高人行道通行能力,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职权划转的公告》(乐政发〔2016〕87号)等规定,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以下地区的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一)测试时间:2017年12月25 日至12 月31日;

(二)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二、实施范围

(一)柳市镇

1、柳黄路(车站路口至溪桥路口)

2、柳青南路(车站路口至溪桥路口)

3、柳翁西路(柳黄路口至柳江路口)

4、三里一路(柳黄路口至柳江路口)

5、大兴西路(柳黄路口至柳江路口)

(二)虹桥镇

1、育红路(飞虹路路口至新市街路口)

2、飞虹路(城南大道路口至镇小路路口)

3、幸福路(吕东路路口至合兴环岛)

4、虹桥路(吕东路路口至合兴环岛)

(三)大荆镇

1、石门路(环城西路路口至荆山路路口)

(四)白石街道

1、站前路(玉虹路路口至站西路路口)

(五)雁荡山风景区

1、松溪大道(104国道线路口至松溪桥路口)

2、步行街(响岭头路口至步行街183号)

三、其他

(一)测试期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等违章行为以宣传教育和温馨提示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二)所有车辆都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严禁在未设临时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置服务窗口(晨沐广场步行街32号,服务电话:0577-57181570),提供车辆违停案件的处理。

希望广大市民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文明、有序、整洁的市区环境。

特此通告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部分乡镇街道人行道违法停车予以处罚的通告》  /art/2017/12/21/art_1347844_14472535.html 

2017.12.19关于人行道违法停车予以处罚的通告22.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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