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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码: CYQD12-2017-0008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经信局 乐清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乐财企〔2017〕446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乐清市财政局(地税局、国资办) 公开日期: 2017-12-28
时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乐清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经信局      乐清市科技局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

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根据《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萧山区等18个县(市、区)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浙经信投资〔2017〕101号)和《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政策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7〕1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激励资金”)由省财政拨付的每年1亿元专项资金以及本级市财政统筹安排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

专项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经信局、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提出专项激励资金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分配的具体因素,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乐清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研发、制造、服务等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和市科技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重大技术创新攻关;

(二)支持我市高端装备生产企业,支持我市高端装备行业发展,支持领军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积极开发战略新兴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新产品;

(三)支持信息经济加快发展,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并支持企业上云服务;

(四)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和特色小镇建设;支持千人计划产业园(中试基地)和智能装备与制造研究院建设,支持重点产业的职业教育基地建设;

(五)支持节能、清洁生产、水平衡测试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提升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发展;

(六)支持企业管理创新工作,主要支持企业于推广实施精益生产、6S 管理等先进管理理念,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转变发展模式,支持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七)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的工作。

第七条 支持方式

原则上每年根据当年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工作总体安排和专项激励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年度振兴实体经济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补助资金额度以及补助比例。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补助或按照评定项目文件给予补助,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享受,达到更高一档标准时,给予差额部分补助。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申请审核

(一)每年由市经信局或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下发考评奖励、项目申报等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二)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市经信局和市科技局要对项目单位资格复核,对项目的可行性把关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项目单位财务情况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和程序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或市科技局分批拟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条资金管理  

(一)项目承担企业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二)企业应妥善管理项目的资产。涉及财政补助的项目资产,在项目竣工之日起2年内确须转让、转移的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产,应书面报告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并将相应的项目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后,除追缴相应的项目补助资金外,3年内取消该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和市科技局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四)对于发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的,除全部追回拨付的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该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和评优评先资格,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2017年1月1日至本办法开始实施日发生的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有效期三年。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经信局 乐清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aip

 

        政策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art/2017/12/28/art_1347844_14702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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