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码: CYQD12-2017-0009 | |||||||||||||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双下沉、两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双下沉、两提升”工作,全面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根据《乐清市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乐政办〔2016〕52号)文件精神,将制定《乐清市“双下沉、两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 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双下沉、两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双下沉、两提升”工作,全面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根据《乐清市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乐政办发〔2016〕52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双下沉、两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提高下派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双下沉、两提升”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双下沉、两提升”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双下沉、两提升”相关工作的项目支出。市卫计局每年根据“双下沉、两提升”工作情况,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补助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条 市卫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牵头、协调及审核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县级公立医院与省、温州市级医院合作奖励; (二)县级公立医院开展“双下沉、两提升”工作,因在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分院、联合病房或专家门诊而下派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正常晋升职称下基层的除外)的劳务报酬; (三)被下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费用; (四)被下沉医疗机构有关的信息化建设; (五)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下沉市中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温州市人民医院下沉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的劳务报酬; (六)其他与“双下沉、两提升”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资金奖励、补助标准为: (一)县级公立医院与省级医院建立合作的奖励15万元,与温州市级医院建立合作的奖励10万元。 (二)县级公立医院开展“双下沉、两提升”工作,因在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分院、联合病房或专家门诊而下派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正常晋升职称下基层的除外),按实际下派天数给予补助,正高职称的每人每天400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天300元、中级职称的每人每天200元、初级职称的每人每天150元;对于下派担任分院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的,每月分别给于补助2000元、1800元和1500元。为鼓励医务人员下沉到偏远山区开展帮扶工作,帮助提高山老区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对于下派到大荆片区、雁湖、岭底卫生院的上述人员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30%。 (三)被下沉医疗机构为推进区域医联体分级诊疗而进行的信息化系统提升改造,改造费用超过5万元且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补助1-2万元;改造费用超过10万元的,给予补助3-5万元。 (四)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下沉市中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温州市人民医院下沉市五医的医务人员补助,正高职称每人每天700元,副高职称每人每天500元。 第六条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要在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卫计局,市卫计局进行实地督查核实后报市财政局。 市卫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补助文件,由市财政及时拨付。市卫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过程监控。 第七条 乐清市“双下沉、两提升”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一)各医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均认定为违规资金,按本办法规定计算扣回。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格。 (二)市卫计局要加强对双下沉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分析和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措施,确保项目实施的效益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三)市财政局、市卫计局要加强对双下沉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查处。 (四)双下沉专项资金应当在预算年度执行完毕。确因客观情况未在预算年度执行完毕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两个预算年度仍未执行完毕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收回情况作为市财政安排下一年度双下沉专项资金因素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 政策解读文件:关于《乐清市“双下沉、两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解读 http://www.hibwot.com/art/2018/1/12/art_1347844_15110281.html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