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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码: CYQD12-2018-0001
乐清市财政局 中共乐清市委宣传部关于修订《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乐财行〔2018〕57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乐清市财政局(地税局、国资办) 公开日期: 2018-02-11
时效性: 有效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乐清市财政局         中共乐清市委宣传部 

                           2018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提高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中共乐清市委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决定》(乐委〔2012〕2号)、《乐清市统筹扶持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乐委发〔2013〕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科学评估、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核,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绩效。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3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绩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有关单位共同筹措,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从2017年起,每年从以下途径安排:

(一)市文化大市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40万元;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经费160万元;

(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年度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式:贷款贴息、奖励、项目补助、设立文化产业引导基金及办公经费,探索建立文化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创投基金等。

第五条  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支持在乐清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文化旅游业、工艺美术业、现代传媒业、文化创意业、文化休闲业、会展博览业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文化企业)。

支持重点包括以下对象:

(一)经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

(二)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和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内容生产的文化企业(以下简称内容生产企业);

(四)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良好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对传承与保护乐清传统优秀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项目;

(六)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文化企业或产品。

第六条  贷款贴息范围及标准:

文化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扩大或装修生产经营场所,提高本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的,经主管部门评审立项后,在贷款到期还款后三个月内按贷款实际到位额予以2%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5万元。项目如已享受财政装修、设备购置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补助。若有转贷或挪用,应追缴贴息补助款,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贴息补助。

第七条  项目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租金补助。对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经营并产生税收的文化企业,其经营用房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内容生产企业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最多不超过3年。面积按申请企业与园区经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构筑物、空地面积。补助按月度计算,按年度发放至实际入驻的文化企业,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已享受其他政府性租金优惠的不享受此政策。

对在本市辖区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不包含仓库),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的非国有企业、个人(以下简称“实体民营书店”),给予实际支付租金25%的补助,每家实体民营书店每年不超过3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连锁经营的实体民营书店,按单独设置的营业场所分别计算。已享受其他政府性租金优惠的不享受此政策。

(二)装修补助。对实际入驻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文化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00—150元/平方米(内容生产企业补助标准为20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装修成本。首次装修是指开办企业后对经营用房的第一次装修,及企业搬迁、扩建至新经营用房的第一次装修。

(三)专业设备购置补助。对文化企业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而购置的专业设备(及软件)、专业设施,符合当前文化产业导向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5%给予补助(内容生产企业按实际采购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场竞争充分、成熟度较高的行业不享受此政策。专业设备及设施是指企业自用于主营业务,适应本行业经营要求的特殊设备及设施。以设计、创作等内容生产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用于设计、创作等工作的计算机及输入输出设备,也属于专业设备。

(四)参展补助。对文化企业参加由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文化产业类会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展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原则上1家企业1人)、展位设计、布展费用给予不高于30%的补助,每家企业不高于5万元;经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参加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境外展会给予不高于80%展位费补助,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由文化企业或相应协会组织的,对提升我市文化产业影响力有显著效果的文化产业类会展,经批准后可给予适当补助。已享受上级相应政策补助的,不再予以重复补助。

(五)创新项目补助。文化产业创新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能带动我市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项目已投入资金50%以上,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的,经专家评审及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具有较大产业带动作用和投资规模、文化创意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项目,经审核并报市政府研究,最高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市场竞争充分、成熟度较高的行业不享受此政策。项目已享受市政府其他补助优惠政策的不再予以重复补助。

(六)园区工程补助。文化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为提升文化氛围而实施综合环境优化工程,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综合环境优化工程包括园林绿化、标识设置、装置艺术设置等内容。

(七)街区改造补助。在文化产业街区(集聚区)规划范围内,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立面、通道、绿化及标识、装置艺术设置进行改造提升,道路连续长度达150米以上的(后续延伸部分不受最低长度限制),经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验收通过后,按“一事一议”予以一次性补助。不同业主单位可联合申报。已享受园区工程补助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八)文化活动补助。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经营管理机构为扩大园区(街区)影响力、提高园区(街区)企业发展水平和营销能力而组织开展的大型文化活动,可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影响等因素给予专项补助。重点文化企业(包括实体民营书店)举办的,不以直接营利为目的,旨在提升我市文化产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活动,可以参照给予专项补助。

(九)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支持和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机构进驻文化产业园区,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文化产业园区内设立文创孵化器,为入驻的微型文化企业提供集中经营区域,并自营办公配套服务,如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文印室等,经认定后,对不收取固定租金的办公配套部分面积,给予不超过该园区同等条件区域平均租金50%的补助。

第八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星级园区奖励。根据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规模、入驻企业数量、园区服务管理水平、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内企业经营收入总量、产生地方税收收入总量等因素,对园区进行评优、评先。对于评定为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园区获得星级奖励后晋等升级的,给予相应的差额奖励。

(二)非遗产业化奖励。对以我市非遗资源产业化为主营范围的文化企业(研究所、工作室等),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达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以全部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传承与保护我市非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项目,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品牌塑造奖励。对新获得乐清名牌产品(含乐清名牌商标)、温州名牌产品(含知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含著名商标、知名商号)、中国名牌产品(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予以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品牌塑造项目奖励。企业已享受财政其他品牌塑造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文化创意奖。对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根据资金条件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一定额度设立文化产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运作方式扶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符合文化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行业。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  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安排一定额度的文化产业经费,用于文化产业规划编制、调研培训、宣传策划、评审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的各类项目补助,由文化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汇总后,统一向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文化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除需报送《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方案,及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二)申请项目补贴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

(三)申请奖励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相应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涉及投资成本的,需提供会(审)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并附原始票据凭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审查后,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经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核准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单笔项目补贴资金申请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或不能根据标准直接给出补助奖励意见,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组织相应部门和专家开展实地调查、项目评审工作,并按照科学的指标体系给出评分意见,提交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议后予以相应补助。应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需要评审的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专业设备购置补助、创新项目补助、文化活动补助、文化创意奖等,及文创孵化器的设立是否符合要求,提出申请的企业主体是否属于文化产业重点扶持范畴存在争议。

第十四条  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要求项目经费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合理。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同意。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上报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给予补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追回拨款,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五)有偷税行为被查处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经营、生产、管理、环保等方面发生比较突出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其它相关扶持奖励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更加优惠政策的,执行上级部门政策。

第二十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上级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出台的《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财行〔2015〕255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印发

乐清市财政局 中共乐清市委宣传部关于修订《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aip

政策解读文件:关于《乐清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art/2018/2/11/art_1347844_15554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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