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码: CYQD12-2018-0002 | |||||||||||||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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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6〕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6〕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乐清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2018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试点项目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级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促进村民共建共享等方面资金。 试点项目资金主要支持以村集体主导领办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农业生产经营合作、民宿经济,以及其他就地开发利用村内资源资产兴办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包括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试点项目(以下简称我市试点项目)和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上级试点项目)。 第三条 试点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所有,村为主导,政府支持; (二)鼓励创新,突出重点,绩效优先; (三)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管理规范; (四)明确职责,专款专用,依法监管;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试点项目资金的安排、分配,负责我市试点项目的审批和上级试点项目的审核申报,以及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辖区内各试点项目村的申报资料审核,负责辖区内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负责开展项目完成后的验收与审价审计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村负责制定项目计划并向市财政局申报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项目,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村双委班子团结,战斗力强; (二)村集体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三)申报项目能给村集体增加收入。 上级财政部门对上级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 第六条 项目村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以项目申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乐清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前期审批的相关资料。 项目申报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农办。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办,对各申报推荐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逐个核定项目及建设投资额后,择优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立项批复。 市财政局根据上级立项批复,对上级试点项目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对未列入上级试点项目的,择优列为我市试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三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八条 试点项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部门补助的专门用于上级试点项目的扶持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 (四)村集体自筹资金。 第九条 试点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一)试点项目的各项投资支出; (二)项目建设相关的规划、建设方案编制费用、监理、审价审计、招标、投标和档案收集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统筹落实好专门用于上级试点项目的上级补助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试点村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80%。
第四章 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或备案后,市财政预拨补助资金的50%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到试点村;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工程结算审核后,市财政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确需变更的,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财政局同意,然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对上级试点项目,市财政局应当将变更情况向批准的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涉及土地、规划、建设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后需进行工程审价和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村应当按计划到位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项目形成的资产或股份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支出要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项目资金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村级组织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村要将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管理和建设情况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建设项目的,或者违规使用、绩效目标差距较大的试点村,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试点项目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财政资金外,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暂缓拨款,并酌情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一)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或实施内容的; (三)由于试点村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较长或无法实施完成的;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或市级抽查验收,项目实际工程量和投资额严重不足的; (五)工程完工后,试点村财务送审工作滞缓,影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检查验收的; (六)试点村财务管理混乱,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 (七)试点项目两年内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经验收通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文件:关于《乐清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http://www.hibwot.com/art/2018/2/27/art_1347844_1564867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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