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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2017年度计划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文 号: 乐政发〔2018〕1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4-17 时效性: 有效

乐清市2017年度计划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浙土字A〔2017〕—0300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5.509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94公顷(计74.1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7年1号地块、乐清市2016年18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63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1号地块、乐清市2016年121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06-1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06-2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06-3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05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盐盆街道樟北村建设用地0.3271公顷;柳市镇浃西村耕地0.0651公顷,浃东村耕地2.21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5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47公顷、建设用地0.0056公顷,胡家垟村耕地0.2095公顷;翁垟街道华新村耕地0.2568公顷、建设用地0.0301公顷;清江镇棉花塘村园地0.1465公顷、建设用地0.0127公顷;大荆镇下山头村耕地1.6519公顷、林地0.0009公顷、未利用地0.0079公顷。(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6〕23号)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工作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七、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张贴之日起计算。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公告的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浙土字A〔2017〕—0300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2571850   

联系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10)2017年度计划第11批次建设用地.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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