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2017年度计划第八批次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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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2017年度计划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浙土字A〔2017〕—037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8.8188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8.8188公顷(计132.282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7年108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5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47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212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03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160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白石街道钟前村耕地0.6公顷、建设用地0.1412公顷;城东街道蛎灰窑村耕地4.00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0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27公顷、建设用地0.2933公顷;虹桥镇东街村耕地0.4334公顷;柳市镇长丰村耕地0.643公顷、建设用地0.8415公顷,店后村耕地0.167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0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28公顷;北白象镇山东村耕地1.443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7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52公顷。(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6〕23号)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工作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七、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张贴之日起计算。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公告的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浙土字A〔2017〕—037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2571850 联系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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