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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北互通新建工程建设用地)
文 号: 乐政发〔2018〕1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4-17 时效性: 有效

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北互通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浙土字A〔2017〕—0370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16.9902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6.9102公顷(计253.6530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北互通新建工程。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单位:公顷

位置

总面积

耕地

面积

交通运输用地面积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城东街道坝头村

0.6494

0.6283

0.0167

0.0044


城东街道包山村

1.2425

1.2094

0.0228

0.0103


城东街道北沙角村

0.0008

0.0008




城东街道后所村

1.1392

1.1038

0.0281

0.0073


城东街道新下塘村

0.1704

0.1704




城东街道云岭村

2.2779

1.8471

0.0327

0.0145

0.3836

城东街道蛎灰窑村

11.3181

10.8385

0.4061

0.0735


乐成街道马龙头村

0.1119

0.1119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6〕23号)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工作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七、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张贴之日起计算。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公告的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浙土字A〔2017〕—0370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2571850   

联系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13)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北互通新建工程征收土地方案公告.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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