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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2017年度计划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
文 号: 乐政发〔2018〕1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4-17 时效性: 有效

乐清市2017年度计划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浙土字A〔2017〕—036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9.6949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8.0932公顷(计121.398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4年30-3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55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7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83号地块、乐清市2014年104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61-1号地块、乐清市2014年81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100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8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103-1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104-2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104-4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104-6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104-7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104-9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104-10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61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26号地块、乐清市2017年81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盐盆街道柏树巷村耕地0.1332公顷,樟北村耕地0.4333公顷、林地0.017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95公顷,樟南村耕地0.0843公顷、林地0.1806公顷、建设用地0.0718公顷;城南街道南草垟村耕地0.4592公顷;雁荡镇环山村耕地0.4364公顷;智仁乡大台门村耕地0.177公顷;南塘镇鲤鱼山村耕地0.014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柳市镇西潭头村耕地0.27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22公顷,店后村耕地0.072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52公顷;虹桥镇龙坦村耕地0.1922公顷、建设用地0.0661公顷;翁垟街道前桥村耕地0.0081公顷、建设用地0.0418公顷,河西村耕地0.296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46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后盐村耕地0.1153公顷、建设用地0.0081公顷;仙溪镇下北閤村耕地0.1562公顷、园地0.0017公顷、林地0.382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8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26公顷、建设用地0.0328公顷,上北閤村耕地0.1505公顷、林地0.622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67公顷,潭头卢村林地0.2385公顷,横坦村林地0.4282公顷,卓屿村耕地0.5155公顷、林地0.16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02公顷、未利用地0.0047公顷、建设用地0.1342公顷;石帆街道后屿村建设用地0.4421公顷;北白象镇高东村园地0.0004公顷、林地0.2972公顷、未利用地0.5075公顷,沙门村耕地0.720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09公顷。(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改一拆”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办发〔2017〕44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6〕23号)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工作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七、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张贴之日起计算。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公告的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浙土字A〔2017〕—036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2571850   

联系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14)2017年度计划第13批次建设用地.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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