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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乐政发〔2018〕1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4-18 时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和保障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加强与完善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乐政发〔2009〕3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的规定》(乐委发〔201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直接投资类政府投资项目。 

乐清湾港区、乐清经济开发区、柳白新区、各乡镇(街道)及其下属投资公司为业主建设项目和其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不再根据本办法审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在交通运输、水利、住建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办理审批、审查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技术或者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需作初步设计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章  工程变更范围及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五)其他变更。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起的工程清单的差异或者误差,因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变化以及设计图纸无变化,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量、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自行调整。

第五条  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不涉及建设规模扩大、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在合同价10%以下的;

(二)较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超过30万元在100万元以下或者超出合同价10%但在20%以下的;

(三)重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超出合同价20%的。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七条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牵头组织召开重大变更审查联席会议。

市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建设局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参与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审查工作。


第四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  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在接到拟变更联系单后,提出变更价款清单报建设单位。

第九条  一般变更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内部控制程序自行审批;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填写《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一般变更备案表》(附件1)和变更申请资料,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附件2)和变更申请资料,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发改局、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各自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工程变更,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资料作为附件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附件2)和变更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发改局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召开审查联席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审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根据会议纪要修改完善资料后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发改局、财政局各自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工程变更,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审查资料作为附件内容。

提交联席会议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或者经济方面专家, 对重大变更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单项变更金额(不计累计)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审查会议核定,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或者需要向中介机构咨询的,不受上述规定时间限制,相关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或者向中介机构咨询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交通、水利等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述程序审查后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及软基等紧急抢险处理的情况,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时,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抢险措施,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施工单位应当于该项目变更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计算清单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申报时附相关的影像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当于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工程量计算书以及有明显标示尺度的影像资料。经办人和复核人应当于报送资料上签字,复核意见须有具体内容,不得只签原则性意见或者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工程变更项目应当在办理完变更审批手续后进行施工。对已实施但未按程序报批的变更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

已经市政府协调确定的工程变更,不再另行审批,由建设单位填写《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一般变更备案表》(附件1),签盖相关部门意见后,附市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或记录,报市财政局、发改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以上各项工程变更等原因累计造成工程总投资超项目概算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建设单位于工程结算前将变更审查表和相关资料整理成册,报原审批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五章  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前,建设单位要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相关单位或者专家审查施工图,推行施工图招标,减少工程变更次数。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应当填写《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并附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包括变更原因、内容及范围等);

2.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需在联系单上签字盖章。工程变更对工期、质量、施工方案及其他有关工作造成影响的,监理单位还需出具影响评价说明;

3.变更设计图和说明。设计变更的,应当附变更设计图和说明,由设计人员签字并经单位盖章;

4.工程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5.建设单位变更造价初审;

6.涉及施工组织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附专家评审意见;

7.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应当规范填写,签证手续应当完备,联系单上下之间应当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签证手续不完备、超过规定时间办理或者事后补签的联系单,视作无效签证,在审价(或者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六章  工程变更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项目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单位管理不善,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原因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不予调整工程概算,不予安排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于合同中明确责任。因参建单位的原因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或者浪费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签证的工程变更,其因工程变更增加的投资在项目结算审查时一律不予认可。由此造成概算突破、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乐政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一般变更备案表

2.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

3.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一般变更流程图

4.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较大变更流程图

5.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重大变更流程图

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附件).doc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印发

乐政发〔2018〕1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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