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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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浙教计〔2018〕38号)精神,实现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的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堵疏结合、健康有序”的原则,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加快解决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步骤与主要任务 (一)第一阶段:排查摸底(2018年3月-6月) 健全发现机制,发挥教育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学校的主体作用,开展网格化摸底和学生全面普查登记,排查摸底由教育部门负责。 1.查清培训机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内消防隐患、食品安全(有餐饮服务的机构)、接送车等问题。 2.查清无证(指办学许可证,下同)无照(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非法开展培训的机构、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情况。 3.查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下同)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4.查清校外培训机构有无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重点时段为招生前后。同时查明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的情况。 5.清查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上课情况。 6.调查在校中小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二)第二阶段:分类整治(2018年7月-12月)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分类施策,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思路开展有效整治。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无证无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有照无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者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第三阶段:巩固完善(2019年1月-6月) 在分类整治的基础上,整理工作台账,迎接省、温州市检查;对专项检查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治成果。 1.经验总结。认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经验成果,不断完善治理措施;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2.诚信引领。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证照齐全、安全规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信息发布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并动态管理。 3.防止反弹。对于停办后新出现的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其办学行为在媒体上曝光,防止整治后反弹。 三、组织领导,确保成效 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属地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建立乐清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体育局、市公安消防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一)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体育局、市公安消防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形成各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的整体合力。 (二)宣传动员,及时公布。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政府网站、报纸、电视、乐清教育发布等媒体渠道,及时报道整治提升相关信息。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62525464)和举报信箱。 (三)依法整治,优化环境。围绕我市打造“国内一流、全省领先”的营商环境高地这一目标,坚持依法依规,程序实体合法。一要优化管理。严格按照《乐清市“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乐委发〔2018〕18 号)要求,依法依规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二要依法处理。市教育局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依法追究存在不良行为的学校、培训机构和人员责任。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对排查出的无证无照、安全隐患大且无法整改的,要严格按照“制订方案—发放通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联合执法—善后工作处理”程序坚决予以取缔。三要强化服务。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完善审批流程,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依法做好审批服务,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整合资源、科学运作,全面推进“校内托管”的“托管”服务作用。学校组织的各类“托管服务”要切实做到“三个不”:不上课、不集中辅导、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严禁把“托管”服务变为“培训班”“补课班”。对“托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办班或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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