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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开展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乐政办函〔2018〕12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6-15 时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开展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开展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规范用水秩序,保证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水资源管理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并重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执法整治为手段,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本方案所指非法取水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非法取水的行为。

(二)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如下:

1.全面掌握全市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的现状,摸清非法取水情况底数。倡导中水循环利用,切实规范全市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行为。

2.重点针对非法取水的工商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三、职责分工

建立乐清市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风景旅游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制订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各地开展整治行动进行督促检查。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整治非法取水工作的执法依据,确定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对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负责联系各河长及河长单位对各市级“河长制”河道非法取水整治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市经信局:配合做好工业企业非法取水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督促协调各相关生产建设项目和在建工程规范取用水,停止使用非法取水水源。

市农业局:督促协调各畜禽规模养殖场规范取用水,停止使用非法取水水源。

市商务局:督促协调各大型商场、超市等大型商贸企业规范取用水,停止使用非法取水水源。

市风景旅游局:督促协调A级景区和星级宾馆规范取用水,停止使用非法取水水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指导和督促非法取水当事人自查自纠,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0日至6月30日)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工商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非法取水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走访排摸,填写《全市河道(湖泊、地下)取水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于6月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立足自查自纠,向非法取水的当事人发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通知单,召开非法取水当事人座谈会,告知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督促当事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自行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逾期不补办又不自行拆除(封闭)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并确定整治对象。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2.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补办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且不自行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仍存在非法取水行为的,进行立案查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于9月30日前予以强制拆除或封闭。

3.对党员干部涉及非法取水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及时公开曝光,重大典型案件,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四)巩固提升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1.集中整治工作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于11月30日前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成效进行评估验收,并督促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2.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市、乡(镇)、村三级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打击非法取水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常抓不懈。领导小组要适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加强宣传,积极落实,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的思想观念,尊重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律权威,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将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纳入市“五水共治”年度考核,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要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工作班子,负责具体整治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意识,在全市范围内查处非法取水行为、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时,要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违反执法程序行为的发生,公开、公平、公正处理违法案件。

(四)加强督查考核。采取日常抽查、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规范取用水资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执行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追责;今后市检查组、上级检查组包括记者发现有未查明的非法取水企业,要查明情况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取水许可的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提高公众对依法取水的认识,增强节水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人人节水、人人护水”的良好氛围。


附件:全市河道(湖泊、地下)取水情况登记表

附件

全市河道(湖泊、地下)取水情况登记表

                 乡镇(街道)、功能区               填报时间: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及联系方式

取水口地点

(经纬度)

取水规模

(立方米/天)

取水口所在

河道名称

取水时间

(起 -— 止)

是否审批

备注
































































备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汇总,于6月30日前将电子稿报送至QQ邮箱(543384413@qq.com),纸质稿加盖公章报送至市水利局水资源所(传真:62566960)。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印发 

乐政办函〔2018〕12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开展非法取水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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