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码: CYQD01-2018-0005 | |||||||||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路灯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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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18-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乐清市路灯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路灯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乐清市路灯管理工作,保障路灯及相关设施(以下简称“路灯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温州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温政办〔2013〕1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城镇建成区内路灯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路灯设施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路灯设施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路灯设施。 第四条 路灯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要求。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局是路灯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路灯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建设局下设路灯管理所,作为路灯设施的专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投资路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并参与路灯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监管。 第六条 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电局等单位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路灯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建设 第七条 按照属地原则,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路灯设施,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各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次年建设计划报市市政公用建设局。 第八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局根据各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计划,组织制定政府投资路灯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时,有涉及路灯设施建设的,应当将路灯设施列入配套建设项目,其资金应当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路灯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城市道路、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路灯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路灯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章 节约与能耗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路灯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及相关材料设备的选用、采购,应当符合路灯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等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市路灯管理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路灯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光控制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稳妥推进路灯节能改造建设。 第十四条 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路灯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淘汰全部低效路灯照明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路灯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 第十五条 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选择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管理路灯设施。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路灯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路灯设施运行维护费和电费,保证路灯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路灯设施,由建设单位会同市市政公用建设局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于6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政公用建设局移交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市路灯管理所负责管理与维护。 第十八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路灯设施,其产权归业主所有,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报经市市政公用建设局批准,可以移交市路灯管理所维护管理: (一)符合路灯设施设计、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三)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功能良好; (四)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路灯设施委托管理维护的,其管理维护费用根据委托设施总量测算,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九条 路灯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可以推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社会择优选择路灯设施维养单位。路灯设施维养单位按照路灯设施维护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接受市市政公用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路灯管理所应当建立健全巡视制度,积极实施路灯智能化管理新措施,加强对路灯设施动态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和有关联动机制,制定路灯抢修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社会服务承诺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应当建立路灯考核制度,定期对路灯的运行、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树木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市路灯管理所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予以修剪。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建(构)筑物等严重危及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市路灯管理所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路灯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路灯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路灯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钻探、打桩、堆压物品,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路灯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路灯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路灯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路灯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损坏路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市路灯管理所。 鼓励公民自觉保护路灯设施,检举、揭发故意破坏、污损、偷盗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路灯设施安全距离内植树、挖坑、取土或者在路灯设施上设置通讯线缆、宣传品、广告等的,应当征得市市政公用建设局或者产权单位同意,并按照路灯设施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动路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市政公用建设局或者产权单位同意,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除路灯设施建设和维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接用路灯设施的电源。公用或者公益设施确需接电的,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公用建设局或者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用电,设置单位对外接用电安全负全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阻扰路灯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偷窃、损坏路灯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 乐政办函〔2018〕13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路灯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aip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hibwot.com/art/2018/6/15/art_1347844_192962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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