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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码: CYQD00-2018-0010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乐政发〔2018〕3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6-20 时效性: 有效

CYQD00-2018-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复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工程技术,将农村各类建设用地复垦成为耕地的行为。包括农村宅基地复垦、闲置建设用地复垦、废弃矿山用地复垦、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等,其中农村宅基地复垦指对复垦区范围内有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进行复垦。

第三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用地复垦的实施主体,要认真执行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根据我市年度计划任务,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按照土地整治规范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并做好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四条  乐清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与后备资源保护利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梳理汇总我市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踏勘、立项、会审和验收,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根据实际组织领导小组会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序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掌握、督促全市建设用地复垦任务进度;协调表土剥离的资源调配;核查项目区地类及新增耕地认定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市财政局负责核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做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落实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灌溉水源,指导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农田灌溉设施部分工程建设。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表土剥离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后续管护种植和地力提升工作,做好新增耕地质量核查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落实建设用地复垦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财政根据验收入库的新增耕地面积全额支付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复垦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条  建设用地复垦成旱地的,市政府每亩投入成本55万元,复垦成水田的,每亩投入成本60万元。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复垦成旱地的,每亩投入成本35万元,复垦成水田的,每亩投入成本40万元。

第七条  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包括工程造价、政策处理费、后期管护费用、村集体奖励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奖励。

(一)工程造价。建设用地复垦成旱地亩均投入资金不得超过7万元,复垦成水田亩均投入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统筹用于测量、设计、监理及建设用地复垦工程等相关支出。

(二)政策处理费。项目政策处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农村宅基地复垦亩均投入资金不得超过13万元,闲置建设用地复垦亩均投入资金不得超过8万元,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复垦项目政策处理费亩均投入资金不得超过5万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处理。青苗、林木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政策处理参照《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乐政发〔2013〕16 号)文件执行,建筑物拆除补助参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乐政发〔2016〕21号)文件执行。

(三)后期管护费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后期管护费用。后期管护费用亩均投入资金2万元,于项目竣工验收后第二年开始发放,分三年投入,第一年投入6000元/亩,第二年投入6000元/亩,第三年投入8000元/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处理。资金用于耕地种植补贴、工程设施修复等。

(四)村集体奖励。对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村集体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亩,对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复垦项目的村集体奖励不超过8万元/亩。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奖励。市政府投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扣除工程造价、政策处理费、后期管护费用和村集体奖励后,剩余资金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奖励。奖励资金不可用于个人奖励、补贴发放。

第八条  政策处理费在项目立项完成后予以发放。工程造价包干费用的50%在项目招投标完成后以预拨方式发放。项目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省验收入库报部备案号、乐清市验收文件等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剩余工程造价包干费、村集体奖励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奖励资金和后期管护费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实施前地类原则上以2009年第二次土地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实施后复垦区新增耕地二级地类和周边相邻耕地相同,质量等级不低于周边相邻耕地。

第十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当充分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经济办公室、国土所、水利流域所等单位对项目拟选址地块进行初步审查,出具选址踏勘意见。情况特殊、立地条件复杂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提出踏勘申请,由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踏勘。

第十二条  项目选址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勘测定界图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乐清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定点采购中标单位中选择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及规划设计文本,报送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规划设计文本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论证通过后,报送市政府发文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批准立项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概算审核,并从乐清市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定点采购中标单位中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审定价不足400万元的,可以不招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依法确定由具有水利、市政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审定价400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开招投标。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竣工图,委托中介机构对混凝土工程进行取芯化验并出具化验报告。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自验,并填写自查自验表和出具工程自验意见。自验合格的,向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并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和检查内业资料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发文确认。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并办理项目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乐政发〔2015〕87号)文件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后新立项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同时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20万元/亩的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


乐政发〔2018〕30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aip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hibwot.com/art/2018/6/20/art_1347844_19297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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