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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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教〔2018〕73号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标准的 通 知 各学区(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4]22号),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温教人〔2016〕7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中小学教职工(含幼儿园,下同)工作量标准等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专任教师的工作量以周教学课时数为主要内容进行计算,一课时按40分钟或45分钟计算,其中普通高中教师周课时数可按学年或学期平均数计算;工作量还应包括晨间活动、班队活动、体育活动、兴趣活动及与学科相关的辅导、作业批改等工作。 二、专任教师周课时标准 (一)小学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语文和数学14-16节,科学和英语15-17节,体育、音乐、美术和信息技术、品德、综合实践和地方课程等16-18节。 (二)初中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语文、数学10-12节,英语和科学12节,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和地方课程等14-16节。 (三)高中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语文、数学、英语、职高专业课10-12节,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12-14节,体育、音乐、美术等14-16节。 (四)幼儿园教师工作量每周为15~20个活动。 (五)周课时数标准是以学生数足标准班额计算,班额不足的学校应适当增加课时。 三、中层干部周课时数标准 (一)中层正职的周课时数为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中层副职的周课时数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二)中心校下属的校区校长的周课时数为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校区规模在12班及以上的管理干部的周课时数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12班以下的兼职管理人员的周课时数可作适当减少。 四、 学校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工作量标准由学校参照专任教师周课时数标准,结合所在学校实际确定。 五、校级领导要认真执行规定的教学计划,坚持教书育人,任教学科要与自身的专业专长相一致,要与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相一致。要承担足够的教学工作量,正校级领导兼任教师职务的周课时数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党政正职领导分设的,周课时数要适当提高),副校级领导兼任教师职务的周课时数为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六、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所任教学科中须有一门与职称专业名称相同,普通高中选考学科教师任教学科可根据学校选考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职业高中教师任教学科可根据学校专业开设情况进行调整。对于学生数在32人及以下小学班级,低段实行语文、数学包班,高段实行一个语文教师任课两个班级。 七、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必须承担足量的教学任务,任教学科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相符。学校确定教师任教学科时应充分考虑教师的学科背景和教师资格证学科,今后将逐步要求任教学科、教师资格证学科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科相符。 八、岗位设置中,承担足量的教学任务和本通知的第六条规定均作为必要条件。 九、教职工必须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学校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要突出工作量要素。工作量未满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无特殊原因,工作量不足,又拒不接受学校分配其他工作的,年度考核不得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满55周岁未申请退休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女性教师,要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足额完成课时标准。 十一、每学年初,各校均要填报全体教职工的任课和工作量情况(在本学年内如发生变化,要进行及时修改),填报完成后,其信息自动转入教职工个人档案并永久存档。各校填报信息要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学年起执行,过去已发文件中有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乐清市教育局 2018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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